同辨。 《說文》判也。 《廣韻》別也。 《易履
卦》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又詳審也。
《周禮天官》惟王建國,辯方正位。又明
悉也。 《易大有》明辯皙也。又《集韻》
巧言也。 《禮王制》言偽而辯。 《史記荀卿
傳》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又爭辯也。
《禮鄉飲酒義》不慢不爭,則遠于斗辯矣。
又《說文》治也。 《書酒誥》勿辯乃司。
《左傳昭元年》主盟者,誰能辯焉。[註]
辯,治也。又微辯,諷諭也。 《禮儒行》
其過失可微辯,而不可面數也。又與遍
通。 《禮樂記》其治一者,其禮具。[註]辯,
徧也。 《史記五帝紀》辯于群神。 《書舜
典》作遍。又與平通。 《字補》平均也。
《史記五帝紀》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 《書
堯典》作平。又《五音集韻》下辯,地名。
在武鄉。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筆列切,《正
韻》必列切,並音䇷(beˊi)。與貶同。 《周禮
秋官士師》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
之。[註]辯,當爲貶。遭飢荒,則刑罰國
事有所貶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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