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韻》丑之切,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抽
之切,並音痴(chiㄧ)。捶擊也。 《前
漢刑法志》景帝六年詔曰,笞者,所以敎
之也。其定箠令,丞相劉舍請笞者,捶長
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之末薄半寸,皆
平其節。當笞者笞臋,毋得更人。[註]如
淳曰,然則先時笞背也。師古曰,毋更人,
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。 《唐書刑法志》斷
獄之刑有五,一曰笞。笞之爲言恥也,凡
過之小者,捶撻以恥之。漢用竹,後世更
以楚。書曰,扑作敎刑是也。太宗嘗覽明
堂針灸圖,見人之五臟皆近背,詔罪人無
得鞭背。 《荀子正論篇》捶笞臏脚。[註]
捶笞皆杖擊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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